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更新时间:2024-02-26 15: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英语:National Embl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

图案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上的图案均有其象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象征着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

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

设计由来

专家组设计

专家组共提供了三种国徽设计样式,共计7个方案:

1950年6月10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这7个方案进行了讨论,决定采用天安门城楼图案。

6月11日,国徽小组会议讨论了前一天政协对国徽采用天安门图案的决定,梁思成在会上表达了反对意见,但有意见认为天安门代表五四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大典,故会议原则上通过天安门图案。

6月15日,全委会第二次会议国徽组第一次会议决定梁思成设计组可将其方案外圈与天安门图案合并,张仃当日提供了其方案天安门的正立面彩色修改稿。

6月17日,梁思成林徽因带领的清华大学营建系国徽设计小组提交了第二稿设计方案,将金色五星、天安门作为主体图案,选择红、黄两色为国徽的基本色彩。

选定

1950年6月20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国徽审查会议对两设计组提供的候选方案进行审议,多数代表赞同清华大学小组的设计,并决定以该方案为基础制成国徽。清华大学设计组后将此方案放大,提交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审议。

1950年6月23日,第一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国徽审查组报送的清华大学设计组国徽方案。

修正及公布

1950年,全国政协第一届会议第二次会议,毛泽东宣布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国徽图案通过后,由梁思成推荐,清华大学建筑系高庄规范并简化了国徽的几何设计图稿,于当年8月最终完成。1950年8月18日在政务院会议室召开的关于国徽使用、国旗悬挂、国歌奏唱办法及审查国徽图案座谈会上,高庄的修正方案被最终采用。修正后的图案在绸带、稻粒和形状上有所变更。会后高庄和徐沛真对国徽进行定型,绘制了墨线图和剖面图上报中央政府。

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将这一设计定为国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所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及对该图案的说明,业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特公布之。

制作规范

使用要求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国徽的使用,该部法律已经于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并于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使用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对国徽的使用场合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包括: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应当悬挂国徽的场所包括:

应当刻有国徽图案印章的机构包括:

应当印有国徽图案的文书、出版物等包括:

可以使用国徽的证件、证照包括:

其余应当或可以使用徽章的情况包括:

管理部门

外事活动和国家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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