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等

更新时间:2024-08-06 10:14

亲等( degree of kinship )是中外法律上计算亲属引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属关系除有血亲、姻亲和尊亲属、卑亲属等区别外,还有亲疏远近之分。亲等越多,关系越远。亲等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一是代(世)数亲等制,二是等级亲等制。

概念解读

亲等参考表

亲等的定义及算法见于日本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至九百七十条,由自己起算,往上算到与要计算的人共同祖先处,再往下算到那个人,数多少就是几亲等。

亲等计算方法

我国计算亲等的办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一辈为一代,如与父母为两代,与孙子女为三代;计算旁系血亲时,依据相互间的同源关系确定,如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我国,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代数亲等制

即以出生次数(代数,或称世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一代(一世)即为1亲等。计算方法又可分为下列两种:

罗马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源于罗马法.由于其计算方法简便、科学、合理,为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相继采用,并成为日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它分为直系血亲亲等和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间隔的世代数定其亲等数。即从自己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从自己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亲等。也就是说.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世代数之和为直系血亲的亲等数。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亲等;祖(外)父母与孙(外)子女之间是二亲等。亲等数越少.表示亲属关系越近;亲等数越多,表示亲属关系越远。一亲等关系最近.二亲等次之.三亲等更次之.依次类推。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是先要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从己身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血亲(同源人).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从所指的亲属往上数至同源人.也是每经一代为一亲等,再将两边所有亲等数相加所得之和.即为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如:计算自己与堂兄弟姐妹的亲等,先找到自己与兄弟姐妹的血缘同源人即祖父母,分别从自己和堂兄弟姐妹这两边往上数至祖父母.两边分别为二2.再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即2+2=4 ).那么,自己与堂兄弟姐妹之间为四亲等旁系血亲。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姐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姻亲方面,血亲的配偶从其血亲的亲等。如子为直系血亲1亲等,则媳为直系姻亲1亲等。配偶的血亲,则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岳父母为妻的直系血亲1亲等,也即丈夫的直系姻亲1亲等。配偶血亲的配偶,也是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妯娌即以丈夫的兄弟与丈夫的亲等计算,为旁系姻亲2亲等。

寺院计算法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的关系。

当代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采用罗马法计算法,英国则采用寺院法计算法。

等级亲等制

中国古代丧服制的亲等计算方法,也就是以丧服的差别来区分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服重则亲近,服轻则亲远。丧服分为5等。即斩衰三年之服;齐衰期年之服;大功九月之服;小功五月之服;缌麻三月之服(见服制)。这一计算方法除以血统的亲疏远近作为标准外,还参照亲属的名分、尊卑进行计算。

中国清朝末年、中华民国初年历次民律草案,都采用寺院法计算法。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改用罗马法计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的宗法制度及其丧服制,以最简便的群众习惯的方法计算亲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1)第6条第1款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里所说的“三代”,为最简单的代数计算方法,即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一代,从己身上数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为三代。 旁系血亲,如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源而出,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论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间以及伯叔姑与侄、甥与舅间,均不得结婚。1950年《婚姻法》还曾有过“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的规定。

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兄弟姐妹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

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但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其法律的适用采取“从近从重”原则。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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