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邮政

更新时间:2024-03-22 12:32

清政府自1890年(光绪十六年)起,即着手推广邮政。1896年3月20日,清朝光绪皇帝批准开办大清邮政官局,中国近代邮政由此诞生,标志着中国开始与世界各国邮政平等交往,大清邮政诞生之刻,中国已经有了第一套邮票——大龙邮票

历史背景

明朝中央高度集权时期,北京政府很重视驿站运输和邮政传递,运作也相当井然有序。然而到十七世纪,由于政府官员从中渔利,这个驿传系统就在很高的发展水平上崩溃瓦解了。直到康熙继位之后,这项服务才又再现辉煌,事实上还得到了极大的扩大。随着新疆土地不断征服、扩张,中央与边地之间需要取得良好、频繁的联络,这比以往显得更为急迫。为了管理和从整体上控制这项服务,北京特别任命了一些官员,这些官员直接由朝廷负责军务的大臣监督。在这些驿站内,所有供远途传运使用的必需品,诸如马匹、骆驼、车辆、船只等等,都全部备齐。大多数驿站都设在主要道路的旁边。

这项服务分为两个等级,政府公文和急件为第一级邮政,普通旅客的行李和军队需要转运的战争物资属于第二级邮政。这个皇家邮政服务系统现今由帝国邮政总监管理。帝国邮政总局设在京城,而分局则限设于各省省会并由邮政副监们负责。这些官员都是专门从上层军官中遴选的。

皇家邮政理论上只负责转寄和传送政府通告、法令和类似的官方文件,但实际上,信差同样也传送高层人物的私人信件。信差是经过特别挑选的,并享有某些特权。例如,他们可以免费住旅店并要求当地为他们的马匹免费喂食饲料。

第二级邮政服务就是人所共知的「普通邮政服务」。这一级邮政服务现已遍及清国全境,其总部机关设在北京,而凡是有城墙的中国市镇都会设有一个分局。地方长宫,一般也是辖区的邮政局长,负责指挥和管理下属,这些下属则担任区域性的邮政局长,同样,区局长负责指挥管理邮递员和信差。他们每一个人都必须从他们的站点转寄或投递邮品到离他们最近的那些站点。两个站点之间的平均距离不超过一百华里,这大约相当于四十英里的路程。每个站点都有一个人负责登记收到和转寄出的所有信件。凡用于邮政的房屋都归政府所有。

几乎所有需要寄送的官方文件都盖有一个特殊的标记,表明需以多快速度来传送这些邮品。普通文件标明日送二百华里,大约相当于每天八十英里;有些特别需要加急传送的文件可望每天传递四百华里,而有些十万火急的文件则需要每天传递八百华里。信差不管天气如何必须完成这段路程,否则会受到惩罚。大清国曾经有过最快的邮传纪录是将近一千四百英里,或相当于每小时十四英里。这个纪录产生于1851年太平天国期间。这种邮政服务的费用由各省负担。

发展

大清邮政(1878~1911)发行邮票172种;中国在正式建立近代邮政前,除驿站外,有商营的民信局和侨批局,有帝国主义者的客邮,还曾经历过一段海关兼办邮政的过程。

民信局和侨批局:民信局又名民局,是传递民间书信、物品和办理汇款的私营商业组织,约创始于明朝永乐年间(1403~1424年)。清朝道光至光绪年间,大小民信局已多达数千家。有的还在当时商业中心的上海、宁波等地设立总店,在各地设立分店或代办店,并与其他民信局联营,构成了民间的通信网。直到1935年才被全部取消。大清邮政于1896年正式开办,公布了《邮政开办章程》,规定邮资按洋银计算,以前印制的“大龙”、“小龙”、“万寿”邮票上的面值,都是按银两计算的,太平天国的洪仁玕(1822~1864)最早提出了兴办近代邮政的规划,清代地方政府又在台湾省首先实行了改驿归邮;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国家邮政却是由清政府于1866年委托海关总税务司英人赫德办理的。经过海关兼办邮递和试办邮政阶段,终于在1896年3月正式批准成立了大清邮政。1911年邮政脱离海关,从1877年起创办的有线电报和1900年后创办的市内电话一度是官督商办、商办或官商合办外,其余全由国家或各级政府经办(1902~1908年电报也被收归官办)。

中华邮政

社会影响

尽管大清国的皇家邮政服务系统已经非常完善,然而,即使在过去几个世纪内,它也从未在任何程度上为商业或私人利益提供服务。即使已经允许商人和普通百姓通过这项服务寄送信件或包裹,但人们仍然怀疑邮政官员是否会利用这项特权来谋取私利,他们怀疑这些官员私拆或篡改私人信件。这就导致了以下的结果,即在这些都市和商业城镇里建起了民间的票号,负责转寄信件和包裹,以方便那些银行家、商人和普通百姓。在大城市里,通常有几家这样的私人票号,导致了激烈的竞争。其结果是出现了世界上其他地方看不到的情况,即「邮差们」到顾客的住宅门口去收集邮品,而不是顾客把信件或邮包送到邮局。

这些私人票号把邮品或者委托给定期往来于不同市镇之间的民船,或者委托给信差。这些信差中的大多数都是徒步投递邮品,虽然他们偶尔也骑马。上述邮船中的每条船上面都有一个指定的受托人,负责接收和发送这些邮品,以及负责照看邮品。所有信件都会在收件处登记挂号,注明邮品内容,并被保险至它们的全部价值。在邮品重量问题上,这些票号都显得非常大度。邮资并不是必须预付,但按惯例,发信者付大约百分之三十的费用,其馀由收信者支付。这些私人票号常常是为他们的客户记流水帐,每月结清一次。如果发信者需要一封信件特别迅速、安全地付邮,他就会在信封上写下一个承诺,保证对这封信件的发送再慷慨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

邮品经由信差传送也同样是安全和迅速的。平均说来,这些信差每小时能步行一德里(4.6英里)的路程。他一到达自己的送达站,就立即将邮品传递给下一名信差,而这个人不论天气状况如何,必须马上起程向下一站传送,并把它交到第三名信差手里。这个过程不断重复,直到邮品到达它们最终的目的地。信差们途经的地方往往是纯粹的荒野或人烟稀少之地,这样容易遭受强盗的袭击,为了自卫,信差们总携带著武器。

至于邮品投递的费率,它们并非固定不变。对于常客来说,费率虽然大体上是固定的,但对于偶尔上门的顾客,他们所支付的费用则相对要高些。至于短途递送费率,要比德国低,而长途递送费率,比如说,超过五十英里的范围,费率自然要高些,因为邮品传送须转手数次才能完成。这种私人邮政服务系统很好地满足了社会的需要。信件和邮包的传送就像我们自己携带著它们一样安全可靠,尽管稍稍慢了点。大额的银钱也通过这种方一一传送,这笔款项,假如用船运送,会由这艘船的船长对它进行称量并开具收据,他会收取一个较小数额的百分比作为邮资,并保证把这笔钱送到收款人手中,从中出现偷窃的行为鲜有发生。

机构

总局

皇家邮政服务系统是仿照欧洲模式建立的,并将接受赫德爵士的指挥,赫德先生已被清国皇帝任命为邮政总监。在此之前,大清国的邮驿事务一直归负责军务的大臣节制。

起初,大清邮局仍设于总税务司署内,后迁到崇文门大街,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迁到小报房胡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改革官制,中央政府设邮传部,下设邮政局专责管理邮政事务,接收全国邮政。1907年大清邮局迁到东长安街。宣统三年(1911年)5月30日邮传部全部接管全国邮政事务,从此邮政脱离海关,成立邮政总局。1922年各国在华所设邮局一律撤销。

报房胡同内的大清邮政北京邮政总局办公地(1905~1907年),于1914年改为北京第一邮务支局,1920年更名为崇文门大街邮局。新中国成立后,曾是营业处、邮亭、邮政支局、邮电所。1955年后成为民宅。主要建筑是一排五开间平房,在小报房胡同西口立有一座邮局的牌楼。营业大门设于平房西侧北端,东侧有窄窄的内院,由南街门进入。营业柜台后有东门通入后院。现馆内陈列北京邮政百年历程的历史照片及邮政文物。

邮局处所

(1)各新关已设之寄信局,现拟改为邮政局,凡设有邮政局之处,应谓为联约处所,其未设有邮政局之处,应谓为不联约处所;

(2)通商各口邮政局,仍归税务司等管理,照他项关务会同监督商办;

(3)除通商各口设立外局,尚有京都总税务司署中寄信局,应改为邮政总局,管辖各口邮局,凡一切事宜转呈总理衙门核办;

(4)上海通商口岸为中国寄递适中之区,分赴南北暨入长江并往外海,较为事繁任重,应特派员役办理,仍归税务司会同监督管辖;

(5)上海已设有造册处税务司一员,拟委兼管邮政事宜,各口分局均应报由兼管邮政税务司转呈总税务司核办;

(6)现将京都、天津、牛庄、烟台、重庆、宜昌、沙市、汉口、九江、芜湖、镇江、上海、苏州、杭州、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广州、琼州、北海、蒙自、龙州等处所设之寄信局,统作为邮政局;

(7)各处现开设之邮政局,俟办有端倪,即在附近处所随设分局,即如天津之唐沽、大沽,并铁路电线沿途各站,上海之吴淞,宁波之镇海,福州之罗星塔,广州之黄埔,沙市之陆溪口,九江之武穴、湖口,芜湖之安庆、大通,镇江之南京等处,所有各该处分局应由该税务司会同监督派人管理;

业务

寄送信件

(1)信件之类,分为封口信及明信片,与贸易册并刊印各件共四项;

(2)各局收发之件,宜分两项,一为总包,一为零件;(3)此局收到彼局所交之总包,有应原包转送者,有应开包就近分投者,尚有转寄之件须复行装成总包另寄,此外又有本处交局之零件,亦须分别办理,各局转送分投暨复封等事以及何时可收何时须发,均须遵照总局所示办理,并在附近示告众人知晓;

(4)各局所发之件,有应将零件在本处分投者,有应自作总包与收到总包转寄他处者。若寄送通商口岸,即用往来通商口岸之轮船,若寄送内地,即用已设之民局代递,各局均须自行就近酌拟办法,仍听总局之指示遵行,并示告众人知晓;

(5)各局所发总包须随有开录之清单,由接收之局查对单包相符,即将收条字据送交原局;

征收信资

(1)寄送信件既分口岸、内地、外海三项,其信资亦当分晰为三,一为岸资,一为内资,一为外资;

(2)往来外国之信件应取信资若干,须照万国邮政联约即信会条例第五第六两款所定之外资办理〔若外国信件送到本局转寄不联约之处,其内地运送之资应由收信之人付给,若由不联约之处将信件送到本局转寄外国,其内地运送之资应由交信之人付给,所有民局运送之资(即内资)听民局自行酌订收取〕;

(3)通商口岸联约处所往来信件之信资,本有自定之权,所拟之资(即岸资)列后:

明信片每张应收洋银一分,封口信每件计重二钱五分、五钱、一两以下应收洋银二分、四分、八分,余以此类推,新闻纸华、洋每张应收洋银一、二分,贸易册并刊印各件,计重二两应收洋银二分(若由不联约之处将信件送到本局转寄联约他处,其内地运送之内资应由交信之人付给,若至联约他处后尚欲送赴不联约之处,内地运送之内资应由收信之人付给,所有民局运送之内资听其自行酌订收取)

(4)凡往来外国暨通商各口之信件,在邮局挂号与否均听自便,如挂号应另纳号资制取收单,其往来外国信件应按联约条例第五、第六、第七等款办理,其往来通商各口信件,应按岸资之例办理,若欲收信人之回单,则须于另纳号资外加倍付给;

(5)凡往来内地不联约各处之信件,其内资多寡应由民局自行酌定,一面报明附近邮政局晓谕众知;

(6)邮政局须制造信票,以便粘贴信面,作为寄送外国暨通商各口之信资,俟分定岸资、外资、各信票之式样,再行宣示众知;

(7)凡将信件交付邮政局寄送,必须于信面上粘贴邮政局之信票作为信资;

(8)信票系在各处邮政局并邮政局托售之铺店等处均可购买;

(9)伪造信票,应按伪造银钱票据之罪惩办;

汇寄银钞

各国邮局于寄送信件外,亦代为汇寄银钞,以期便利,其准汇寄之款立有定额,其汇费亦应有定数,中国开办邮政局亦应照办,以便商民,现拟如有人欲将银钞自此联约处所送交彼联约处所,其数不得过一百两以外,即可代为汇送,按照所定汇费制取汇单寄往,此项详细章程,须俟随后酌订宣示;

寄送包裹

各国邮局于寄送信件外,现时亦代为寄送包裹等项,中国邮政局开办有头绪后,亦拟一律代为寄送,须俟随后将包裹之尺寸、轻重与运送之规矩费用等项酌定明晰,再为宣示;

专款

(1)凡民局之信件途经通商口岸交轮船寄送者,均须由该局将信件封固装成总包,交由邮政局转寄,不得迳交轮船寄送,并应按往来通商口岸之章完纳岸资,至其轻重大小随后酌定,由各该邮政局晓谕众知,所有在内地往来之内资,由该民局自行酌定收取。

(2)邮政局接运民局之封固总包,应寄交书明处所之同行民局查收,取回收单备查;

(3)凡民局开设联约处所,应赴邮政局挂号领取执据为凭,无须另纳规费,倘该民局领有执据后不愿复行承办此项事件,应先赴邮政局呈明将执据缴销;

示禁

(1)凡邮政局之员役等,若有私行拆动信封及传扬泄漏等事,除照局中定章罚办外,犹须按其本国律例治罪;

(2)凡有邮政局之处,除挂号之民局外,所有商民人等不得擅自代寄信件,违者每件罚银五十两;

(3)轮船进出通商各口,除承寄邮政局所交之信件外,所有行主、船主、水手、搭客等,俱不准携带邮政局应寄之信函等件,惟露寄之字纸如荐书暨办事之随身单据等类,与本船之本行、本船、本货各情之书件等项不在其内,违者每次罚银五百两;

帐目

各邮政局应将进出款目按月具报造册处管理邮政税务司按结转报总税务司查核,俟每届年底由总税务司汇报总理衙门鉴查,其具报样式随后酌定。

册帐

凡邮政局应将信件各类往来若干,随时登记册簿,其册簿式样应照联约条例第四、第十七款,暨第二十三与二十四条详章办理。

冬季封河

凡值冬季封河之时,北方各处之邮政局如北京、天津、牛庄、烟台至镇江收发信件来往,须由陆路递送,应由各该邮政局将陆路递寄之章,随时宣示众知。

杂款

(1)重庆一处之邮政局暂时只寄零件信函,不代寄总包,如民局欲将信包转寄他处,即须自己送赴宜昌交彼处邮政局代递;

(2)蒙自、龙州之邮政局,亦不代寄总包,暂时只寄零件信函;

(3)长江六处,如陆溪口、武穴、湖口、安庆、大通等处,以及南京之邮政局,系由税务司会同监督派人管理,各该处民局信件总包亦须由邮政局转交轮船代寄,或将轮船寄来信件总包转交民局查收;

(4、5)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示谕

(1)邮政局开创之初,暂照各关现办寄信章程办理,俟开办就绪,再为体察情形,将以上章程所载各事复行明晰示谕各局员役遵行;

(2、3)等款,俟嗣后有同类应载事宜,即添注于此。

一、通商口岸往来内地寄递(1)凡由联约处所与不联约处所往来寄送信件,或系民局将信件交由邮政局转寄,抑或邮政局将信件交由民局转寄,其内地递寄之信资,应由民局照旧自定、自取,与邮政局无涉;

(2)凡民局开在设有邮政局联约处所,应赴邮政局挂号领取执据为凭,无须另纳挂号规费,倘该民局领有拟据后不愿复行承办,应先赴邮政局呈明,将执据缴销;

(3)凡民局将封固之总包交邮政局代寄,该邮政局应照所书写寄交他处之邮政局转交彼处之挂号同行民局查收;

(4)凡邮政局接到别局或外海送来之零件信函寄赴不联约处所者,均应交付挂号之民局承寄,该民局应向接收信件之人收取内地运送之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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