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税

更新时间:2024-08-15 16:55

工商税是指对一切从事工商、外贸进口和服务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于1973年税制改革时,由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简并而来。1971年8月,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制改革座谈会,在总结各地试行“行业税”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 (草案)》,次年3月报经国务院批转全国试点,并决定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工商税。

主要问题

当时工商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道道征税、重复征税”。这种税制,造成同一商品的税收负担的不平,不利于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生产的扩大。

(2)流转税的税种过于单一。

(3)批发环节不课税。

(4)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不同税制,不利于外企在相同条件下的竞争。

因此,从1979年起,开展了各种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到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工商税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三种税,盐税仍成为一个独立税种。

历史背景

根据《易·系辞下传》中说:“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史记·五帝本纪》上说:在继尧任氏族联盟领袖以前,曾经“耕历山,渔雷泽,陶河宾,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即不仅务过农,捕过鱼,还从事过陶器、什器等手工业和经营过商业。这表明我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有手工业和商业出现了。及至两代建立了奴隶制国家以后,由于当时的手工业和商业多系官营,并不征税。而对一部分邑市的私人坐商,则只向其所住官家邸舍收取租金,也不税其所卖货物;对过往关卡的私人行商,只检查其有无违反禁令,并不税其携带的货物。后来,到了周朝,朝着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私人经营者日渐增多。相应地,已有必要由政府一方面对私人工商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种种限制,如规定:“有圭璧金璋不鬻(卖)于市,命服命车不鬻于市,宗庙之器不鬻于市,牺牲不鬻于市,戎器不鬻于市……”等等;另一方面,开始实行对私人工商业课取税金。至于对官营工商业,则继续不予征税。由此可见,我国在、商两代统治的1000年左右时间里,虽有工商业,但是并不征税。只是到了周朝,才出现了早期的工商税。从那时以来,已经有3000年左右的历史了。

周朝工商税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对商旅课征的关市之赋;对矿、林、漆等土特产品课征的山泽之赋;对出售剩余物品等杂项收入课征的币余之赋。它们都由专设的机关分别负责征收。如市税的征收机关称作“廛人”,负责课征“絘布”、“总布”等税。其中,“絘布”是直接对商人课征的一种商铺税;“总布”则是对守斗斛铨衡者课征的一种居间牙税,为我国牙税的肇端。关税的征收机关称作“司关”,它的职责是:掌管国家的“货节”(属于进出口证的性质);检查进出关口的货物,按章征税;如发现逃税,除没收货物以外,还要处罚;遇有凶年,可免予征税。据史书所载,周朝的关税,曾推行于齐、晋、宋等一部分诸侯国家。至于山泽之赋,它的征收机关则有“角人”、“羽人”等,分别负责对齿角、羽翮等产品进行征课,税率为25%。

发展

1966年四月起,根据“合并税种、简化征收”的方针,对国营企业征税探索过简化税制的办法。经过试点,国务院于1972年3月31日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扩大改革工商税制试点的报告》和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要求各地在1972年扩大试点,做好准备工作,1973年全面推行。1973年,在全国推行工商税,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普遍征收,外商投资企业仍执行原税制。1979年以后,由于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实行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重视了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过于简化的工商税制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也突出起来。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改革工商税的税制,就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税制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关于改革工商税制的设想》,与第二步利改税同时进行的一次工商税制的全面性改革。

为了促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搞活经济,调整和完善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并使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上有一定的财力保证和自主权,调动企业和职工搞好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在批转了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同时,发布了有关税收条例(草案),其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保留税种,暂缓开征”,“屠宰税烧油特别税、建筑税以及奖金税等,仍按原规定征收”。

种类划分

这次税制改革是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这样,在这次全面改革中,共推出了11个税种。

上述几种税均从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留税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后来也陆续开征。这样,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税制的面貌。由原来适应产品经济的单一税制,转向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调节作用的复税制;由原来的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向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从而使中国的工商税制步入新的轨道。

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19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

特点介绍

工商税有以下特点:一是税源大、范围广。工商税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在各税收入中居于首位,约占整个税收收入总额的80%以上。在国民经济活动中,凡属经营各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从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是全民、集体还是个体,不论其经营方式是固定还是临时,不论其所在地区是城市还是农村,除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外,都要交纳工商税。二是按产品销售收入征税,收入比较稳定。由于工商税的主要征税对象产品销售收入、纳税人只要发生销售行为、取得了收入,不论其成本高低、也不论其有无盈利,都要交纳工商税。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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