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玲玲

更新时间:2024-07-19 11:04

杨玲玲,女,汉族,1956年11月出生,江西临川人,江西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人物履历

1993年12月——1995年09月,江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

1995年09月——1998年08月,江西电视台新闻部副主任、主任编辑;

1998年08月——2000年07月,江西电视台副台长;

2000年07月——2000年08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

2000年08月——2003年05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2003年05月——2003年12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2003年12月——2005年05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人民广播电台台长;

2005年05月——2005年12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台长;

2005年12月——2009年02月,江西省广播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

2009年02月——2012年04月,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江西电视台党组书记、台长;

2012年04月——2013年12月,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党委委员;

2013年12月——2016年12月,江西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党组成员;

2017年03月,被聘为江西省人民政府参事。

主要作品

采编拍摄了二十多部电视专题片,其中的《瓷都景德镇》、《走上富裕之路——宜春行》、《闪光的心灵》、《鄱湖渔家》、《今日兴国》等五部还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今昔同辉红土地》。

所获荣誉

自从1980年她调入新闻部以来,省内省外大大小小的嘉奖被她赚了个“盘满钵满”:她采编的新闻片有12条获全国、全省或本台一等奖,26条获二等奖,21条获三等奖。1987、1988、1989、1992年被评为省广播电视厅优秀共产党。1993年,她荣获全国首届“韬奋新闻奖提名奖”,1994年入选全省十佳记者、编辑,1995年被选为首届“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1997年,杨玲玲获得了“国务院专家津贴”。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1月14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4月28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杨玲玲违反政治纪律,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巨额利益,违规滥发和领取奖金,收受他人财物;违反群众纪律,漠视群众利益,不按规定及时解决单位长期欠缴职工医保和社保问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下属单位项目投资;违反生活纪律,家风败坏,对家人失管失教,指使家人代为收受贿赂,帮助家人谋取不法利益,与家人串供、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杨玲玲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玲玲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单位“一把手”,理想信念丧失,利用手中权力,大搞权钱交易,任人唯财唯亲,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决定给予杨玲玲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21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玲玲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6月,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玲玲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玲玲在担任江西电视台副台长、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台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7月16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受贿一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杨玲玲利用担任江西电视台副台长、台长、江西广播电视台台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购买电视剧播映权、采购广播电视设备、顺利结清购剧款和设备款、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366.85万元和美元2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杨玲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与被告人对本案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杨玲玲当庭认罪悔罪。

鉴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9年9月20日,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台长杨玲玲,受贿罪,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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