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

更新时间:2022-03-03 15:06

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现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的前苏联和中国,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

内容简介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且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的界定,往往与股权的性质联系起来,两项权利的构造具有某种统一性,股权的概念在法学上本来就争议很多,所以关于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界说显得更为复杂。关于法人财产权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法人财产权是个令学界汗颜的话题。虽然多年来人们试图从各种角度对它进行阐释,但到目前为止,它的正确答案尚未被大多数人所认识。其原因是:人们没有从它产生的源头进行研究。没有弄清和它同时产生的股权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和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再就是人们现有常识中的缺陷,妨碍了人们看清它的庐山真面目。

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的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说 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授权。进一步说是法定授权、定向授权、有限授权、特殊授权。或者说法人财产权是一揽子授权。授权的内容就是:投资人要将投资财产的占有权交付法人;接受投资的法人可以根据投资人授权将所接受的投资财产用于经营,无条件的用于承担法人自己的民事责任

既然是有限授权,那就是还有所保留。投资人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投资人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法人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企业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四、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关于股权,人们以往的认识也有一些偏差,欲知详情可参见词条股权

经营权说

解释

根据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对《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解释,“本条例所称的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有学者认为,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且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 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根据

1有学者根据《决定》、《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对经营权说作了全面的论证。

经营权

2 但将法人财产权定义为传统的经营权,面临着一个难题。因为《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原来的改革实践已经确立了经营权的他物权地位,经营权说无法说明法人财产权具有什么新意义。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又有学者借鉴英美法的“产权”概念提出新的经营权说。该说认为,就“产权”的本义和我国的使用来看,“产权”等同于“物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的“产权”,是一种由投资经营企业的行为而派生的他物权。把经营权这种由所有权派生、但又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权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就形成了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取代经营权的意义在于在肯定经营权的同时,强调经营权的载体是独立的法人,投资者必须根据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进行控制,不能任意干预。

权利

3 经营权说一般认为法人财产权只是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不享有收益权能

4 与此说对应的关于股权观点是股东所有权说,即股东所有权——公司经营权模式。

所有权说

此所为民法学界的有力说,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是自物权而非他物权。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出资人的出资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因此,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所有权性质。5有学者反思、批判了前苏联吉克维尼托夫的经营权理论,正本清源地分析了当时我国流行的经营权说的内在不足和面临的困境。6主张只有赋予企业独立的所有权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行政干预政府职能转变等难题,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也有学者联系到法人的本质考察法人财产权问题,主张否认公司能享有所有权的观点主要受历史上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否定说的影响,认为公司及公司的财产所有权都是法律上的拟制或观念上的虚构,而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法人制度的发展不合。我国法人制度采法人实在说,因此公司法人当然可以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所有权。8有学者从英美法历史上信托制度大陆法传统上马尔克公社的“总有权”,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全面论证公司独立财产制和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合理性,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是企业财产制度进化的必然结果;公司财产所有权是公司以法人名义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对个人合伙共有财产制的扬弃。9

所有权说遇到的麻烦是如何界定与之相应的股权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学者意见分歧较大,尚无定论,其结论之多,令人眼花缭乱。计有:

“双重所有权说”;10

“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说”;11

“终极所有权与法人相对所有权说”;12

“价值所有权与实物(使用价值)所有权说”;13

“公司财产法人所有、股东按份共有说”;14

“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股权是公司法人所有权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15

股权债权说”;16

“股权为一种以股份为客体的无体财产权说”17

“股权新型的独立财产权说”;18

股权社员权说”;19

等等诸如此类不下十余种观点。

综合权利

该说认为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所有民事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并不是某个单一的权利,而是诸种民事权利的综合或统称。20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对全体出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经营过程中资产增值部分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企业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企业依合同和法律规定享有的债权;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法人所有权只是法人财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1

综合权利说实质是淡化、消解了法人财产权的专门概念,认为此概念并无必要,所谓法人财产权,无非就是指法人所享有的财产权,该财产权仅是权利主体不同,其性质、内容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并无区别。此外,综合权利说与所有权说一样都面临着如何解释股权性质与之协调的问题。

怀疑说

随着法人财产权问题讨论的深入,诸多学说见解上分歧的产生,法人财产权概念的实际意义终于遭到了学者的怀疑。有学者提出,在国有资本产权问题上,在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公司中,国有资本产权清晰的关键不在于公司法中是否明确规定股权或公司法人权利的性质,而在于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的规定是否明确、法律对国有股权主体以及公司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22也有学者甚至提出,“法人财产权”概念的提出,没有解决任何实际的问题,也没有任何理论意义,徒增理论上的纷扰而已。23

事实上,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更注重公司权利的实质内容,如对经理的具体权力、董事的权利与义务、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等,强调的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以期在这种制约中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对于抽象的权利的性质这种问题这并不十分感兴趣。正如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在一次演讲中曾说过,有没有产权,或称之为什么名称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不经我同意随便进来,我就可以打死你。这是最重要的。

评论观点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扩权让利”,80年代中期进行了两步“利改税”试验,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制”。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并完善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并没有为国有企业找到一个真正的出路,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问题和矛盾的焦点所在。

1993年中国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概念,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无异于是一个新的设想。我国学者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情,纷纷投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中,对法人财产权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占有权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具有双重财产权关系,这种双重所有权就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内容应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占有权的有机统一国家与国营企业都居于双重身份,国家既是主权者,又是全民财产所有者;国有企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他既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又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在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所有权,国营企业享有占有权。所谓占有权,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它既是独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而是基于国家的授予。这种观点,不仅在用语上与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权相混淆,而且国营企业的财产权与现代民法上所规定的占有也大相径庭。该观点还与我们随后将提到的用益权说一样,其最大缺陷是都没有从客观实际出发来把握这种具有特殊规定性的国营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和内容,而是力图寻找一种在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与其相类似的财产权概念,并以这种财产权的固有内容来解释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用传统的法律术语来说明与以前社会所根本不同的新型经济关系。

用益权观点的主张者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国家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国家不得过问。此时国家所有权纯为最终收回财产或其价值的权利,此时国家所有权纯为最终收回财产或其价值的权利,是一种虚有权。这种观点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权”来概括企业所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利,因为除占有使用权外,企业还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而且用益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合同规定,并且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而国企的用益权的情况却与此在不相同。国有企业的财产由国家授予,其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活动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社会财富,企业的存续事先一般是无法确定的。

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家只是名义上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各项全能均为企业实际享有,所以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单纯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所有权,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全能、并取得经济利益。使国家享有单纯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所有权,便可以既保证企业的自主权,又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这种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学的,“经济所有权”并不是法律概念,从马克思创始这种概念的本意说,也不是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的,这里的“经济所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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