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4-07-30 13:01

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Allied Control Council for Japan),是根据1945年12月27日苏、美、英三国外长莫斯科会议的决议,并征得中国同意于1946年3月在东京成立的委员会。由中、苏、美三国代表各一人和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四国联合代表一人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或代表)任主席。

发展历程

建立

日本投降后,采取何种形式占领和管理日本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关于制定处置日本的政策,美国坚持自己拥有决定权,而其他盟国只拥有咨询权;关于执行政策的权力,美国坚持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将军拥有绝对权威。 其实,在盟国占领日本初期,麦克阿瑟将军已开始执行日本于1945年9月2日签署的投降书的各项条款。苏联、英国、中国尽管愿意承认美国在占领日本方面的领导权,但提出要在制定和执行对日占领政策上分享权利。苏联和美国在观点和政策上的矛盾尤为突出。为了确定处置日本的管制机构,美国和苏联进行了长达4个月的谈判,最终达成协议,这个协议也为英、中两国所接受。“远东委员会” 和“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的章程是美苏双方妥协的结果。

运作

“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章程规定:该组织成员由美、苏、中、英(同时代表联合王国、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印度) 四国各派一名代表构成,美国代表由驻日盟军总司令(或其代理)充任,并担任“盟国对日委员会” 主席。 每一个成员国代表可以由熟悉军事和民政事务的助理陪同。“盟国对日委员会” 至少每隔两周开会一次。所有执行日本投降条款的命令、占领及管制日本的命令以及各种指令,均由驻日盟军总司令发布。作为盟国在日本的唯一行政权威,在任何情况下,所有的行动都应在驻日盟军总令的领导下并通过他来执行。在发布重大问题的命令以前,如果形势许可,驻日盟军总司令应与“盟国对日委员会”的成员商议并征询意见,他对这些问题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在执行“远东委员会”关于变更管制办法、日本宪政机构,以及日本内阁成员的决策时,倘若“盟国对日委员会” 的成员与驻日盟军总司令(或其代理) 有异议,在“远东委员会”就此达成协议以前,驻日盟军总司令应该停止发布关于这些问题的命令(这是拥有咨询性质的“盟国对日委员会” 的“控制权威”)。 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日本政府的个别内阁成员的任免,驻日盟军总司令与“盟国对日委员会” 的其他成员协商后有决定权。

撤销

1951年9月4日,对日和会在旧金山召开,包括日本在内的52 个国家受到邀请。但是,中国、朝鲜、韩国、蒙古等国被排斥在外,印度、南斯拉夫
因反对美国的方案而拒绝出席。9月8日,除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外,49个国家的代表在对日和约上签了字。 条约签订后,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宣布结束对
日占领并自行解散,“盟国对日委员会” 和“远东委员会”也随之宣告撤销。1952 年4月23 日“盟国对日委员会”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布本会解散,在这次会议上苏联代表基斯连科少将发表了如下声明:“盟国对日委员会是根据苏联、美国和英国及以后并有中国参加的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定而设立的,解散这个委员会是美国政府的又一次非法行为。 它之所以非法,是因为它是以非法的单独对日和约为根据的,这个和约的缔结违反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雅尔塔协定》、远东委员会的决定及联合国宣言等关于日本的国际协定。盟国对日委员会的解散使美国政府公然违反它在日本问题上所承担的义务的政策发展到了极点,虽然这个盟国委员会绝没有履行1945年苏、美、英三国(后来又有中国参加)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定所委托给它的任务”。

评价

休·博顿曾这样评论说,“总的说来,盟国对日委员会并有什么价值,它设置于东京,对于占领来说并没有增添什么效果”“盟国对日委员会”的成立是各国在国家间利益妥协的重要性方面达成共识的结果。当这种妥协被认为不再需要的时候,“盟国对日委员会” 也就名存实亡了。这个组织运转无效的原因是
大国强权政治的结果,它是反映当时东西冲突的政治现实的一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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