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

更新时间:2023-05-23 23:47

秦法,是指公元前356年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国有制,设置军功爵奖励耕战,废除世卿世禄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革至221年秦王赵政统一中国直至公元前206年秦王朝灭亡时期,秦王朝法律的总称。它是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影响下,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以秦国原有法律为基础,仿效魏、齐等关东封建国家的法律逐步发展起来的。

简介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商鞅两次变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商君书》开篇《更法》,便申明了一个基本主张:“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这是由立法思想讲到变法的必要:因为法治的目标在于爱民,礼仪的目标在于方便国事;在《定分》篇中,商鞅又有“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之说。凡此,足见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会是绝无仅有的。在诸多的中国古代立法论说中,商鞅的“法以爱民”、“法令民之命”的先进思想,在此思想上向秦国实施一系列的新法推广。

法规

一、行什伍之法,建立社会基层组织。十家编为一组,互相勉励生产和监督行动,一家犯法,其他九家有检举的义务,不检举者腰斩。而检举本组以外的其他犯罪,跟杀敌的功勋一样,重赏;藏匿犯人,跟藏匿敌人一样,重罚。

二、一家有两个成年男子,强迫分居;不分居者,加倍赋税。

三、奖耕战。对敌作战是第一等功勋,受第一等赏赐。人民耕田织布特别好的,积存粮食特别多的,免除他的赋税和劳役。

四、人际争执,必须诉诸法庭裁判,不准私人决斗。私人决斗的人,不论有理无理,一律处罚。

五、强迫每一个国民都要有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包括世袭贵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从事正当职业,一律当作奴隶,送到边疆垦荒。

六、必须作战有功才能升迁。贵族的地位虽高,商人的财富虽多,如果没有战功,不能担任政府官职。

七、明确等级地位,以田宅、臣妾衣服等为标志,使有军功者得以显耀,无军功者富而无光。

八、强迫人民学习最低程度的礼仪。父子兄弟姐妹,不准同睡一个炕上,必须分室而居。

九、建立地方政府系统。集里成亭,集亭成乡,集乡成县,县有令、丞,县以上设郡,郡有守、尉,并直属中央政府,共三十六个郡。

十、鼓励各国移民秦国。凡到秦国从事垦荒的,九年不收田赋

十一、统一度量衡制度。强迫全国使用同一标准的尺寸、升斗、斤两。

经过商鞅变法,秦国法制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全面贯彻了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已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 统一后,《秦律》就是在以“严刑峻法”为立法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出的。

秦除了制定六篇刑律之外,还颁行了大量单行律与其他形式的法律规范:

规范

一、律。见于秦简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赍律、徭律、司空、置吏律军爵律传食律内史杂尉杂、属邦、效、除吏律、游土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博律、敫表律、捕盗律、戍律;见于史籍的有挟书律

二、令。《商君书》载秦有垦令。《史记·商君列传》:“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一行之十年,秦民大说。”《史记·萧相国世家》载:刘邦攻占秦都咸阳后,“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三、法律答问。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后世封建法典疏议的问答即起源于此。它具有法律效力,故可视为一种法规。

四、式。秦简中有《封诊式》一篇,其内容有关于“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有“封守”、“覆”、“有鞫”等方面的法律文书程式;还有发案现场的勘验和法医检验的报告。

五、例。秦简的《法律答问》中多处指出司法官吏在定罪量刑时可依“廷行事”为准:如“盗封啬夫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求盗迫捕罪人,罪人格杀求盈,问杀人者为贼杀人,且斗杀?斗杀人,廷行事为贼。”“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统治者依据成例办案,可以弥补法律之不足,也便于必要时不受法律约束,恣意对人民进行镇压。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一、刑法。包括罪名,刑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秦律的罪名近二百种。刑罚分为主刑死刑、肉、徒、笞、流放。羞辱刑:耐(留发)、髡。经济刑:赀赎刑。株连刑:族刑、收等共八大类(其中经济刑和株连刑属于附加刑)。但还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每种刑罚又分为不同的等级。死刑有夷三族、灭宗、坑、车裂、体解、磔、腰斩、弃市、戮、剖腹、绞、囊扑、蒺藜、凿颠抽肋镬烹、定杀、赐死等。具五刑是秦朝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肉刑有黥、劓、刖、宫等;徒刑城旦舂(5年)、鬼薪、白粲(4年)、隶臣妾(3年)、司寇(2年)、侯(1年)等。其他刑罚也各有等差。每一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薪,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关,故意从重,过先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责任年龄。主要罪名:谋反、操国事不道、偶语诗书、盗、贼、不直、失刑、乏傜、违令卖酒等等。另,早在秦律中就已经有了对司法官员因各种情形犯渎职罪而对应的罪名。

二、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见十田律厩苑律工律、均工、工人程金布律以及其他单行法律的部分条款。

三、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在中央,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和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

秦律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颁行对于秦国封建制度的发展和全国的统一都起了一定作用。但它毕竟带有封建法律初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法律篇名、条文繁杂;有的罪名就事论事,不似后世封建法律那样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法律既鼓励奴隶解放,又保留和维护大量奴隶制残余。

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一方面把秦国的法津推向全国,同时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措施。诸如:改帝号自称“始皇帝”,规定“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招令正式成为国家法律的渊源;分天下力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统一度量衡、车轨和文字;使黔首自实田;禁《诗》、《书》等百家语,“有敢偶语诗书弃市,以古非今者族”;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就这样,秦始皇以法律手段建立起了中国第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

意义

秦国法治及秦帝国法治,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个自觉的古典法治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上具有无可替代的历史地位。秦法之前,中国是礼治时代。秦之后,中国是人治时代。只有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的一百六十年上下,中国走进了相对完整的古典法治社会。这是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乃至整个古典文明时代最大的骄傲,最大的文明创造。无论从哪个意义上审视,秦法在自然经济时代都具有历史进步的性质,其总体的文明价值是没有理由否定的。以当代法治之发达,

秦法基于战国社会的“求变图存”精神而生,是典型的战时法治,而不是常态法治。此后一百多年,正是战国大争愈演愈烈的战争频仍时代,商鞅变法所确立的法典与法治原则,也一直没有重大变化。也就是说,从秦法确立到秦统一六国,秦法一直以战时法治的状态存在。这意味着这种战时法治的成熟而有效。帝国建立而秦始皇在位的十二年,几乎没有机会去修改秦法,秦法一直处于战时法治状态,一直没有来得及大规模地修订法律。以战时法制状态来治理常时,固不合时宜,但秦法作为战时法制体系本身来说是有其显著的优势。

从文明史的意义上说,秦国没有机会完成由战时法治到常态法治的转化,是整个中国民族在原生文明时代巨大的历史缺憾。而作为高端文明时代应该具有的文明视野,对这一法治时代的审视,则当准确地把握这一历史特质,全面开掘秦法的历史内涵。

其三,认知作为战时法治的秦法的基本特征。是五个方面:一则,注重激发社会效能;二则,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性;三则,注重社会群体的凝聚力;四则,注重令行禁止的执法力度;五则,注重发掘社会创造的潜力。

就体现战时法治的五大效能而言,帝国法治的创造性无与伦比。第一效能,秦法创立了“奖励耕战”的激赏军功法,使军功爵位不再仅仅是贵族的特权,而成为人人可以争取的实际社会身份;第二效能,秦法确立了重刑原则,着力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并严防犯罪率上升;第三效能,秦法创立了连坐相保法,着力使整个社会通过家族部族的责任联结,形成一个荣辱与共利害相连的坚实群体;第四效能,秦法确立了司法权威,极大加强了执法力度,不使法律流于虚设;第五效能,秦法确立了移风易俗开拓税源的法令体系,使国家的财力战力在可以不依靠战争掠夺的情况下,不断获得自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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