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研究

更新时间:2023-07-02 23:16

集体研究,本意是指集思广益的一种民主决策方式,但由于常常成为某些人渎职犯罪、推卸责任的有利武器,因此在更多情况下具有贬义。

简介

集体研究,是一种逃避责任的政治行为和现象。集体研究的目的,本来是集思广益,听取各方的意见与建议,分析事情的成败与得失因素,对即将公布、实施的方案、政策等,应尽可能做到科学决策、长远规划、为民着想。但某些政府部门在兴办各种新工程新项目、制订各种新计划新办法时,常常先成立一个领导小组,所办之事,都挂上“集体研究”的美名。事情办好了,主要领导业绩不小,少不了领导有方的赞誉和邀功请赏的言词;办砸了,主要领导甩甩袖子,以集体研究决策为借口,以客观因素作搪塞,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以及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以遗憾、抱歉等一推了之,或者干脆拍拍屁股走人,换一个地方,官照当、权照掌,过自己的太平日子。

表现

“集体研究”其实是一件旧武器,也是一些官员经常使用的武器。每当他们的决策受到群众反对时,出了问题被追究责任时,都会答复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所谓“集体研究决定”,实际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是真正的“集体研究决定”,确实是领导班子充分讨论、民主表决形成的,这样的情况不太多;

二是虚假的“集体研究决定”,本来就是具有决定权的官员,特别是一把手个人决定的,根本没有集体研究的过程;

三是半真半假的“集体研究决定”。说它“半真”,因为确实有开会研究的程序;说它“半假”,是因为研究完还是一把手拍板的,大家拥护还来不及,就不会发表不同意见。

实质

“集体研究”的说法并不能真的吓唬人:

一方面,“集体研究决定”只是决定的程序可能不错,防止了个人说了算,但并不意味着其决定的内容就天然正确。决定是否正确,还要看本身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个人决定是个人错误,集体研究则说明整个班子都缺乏人性,情况只能更糟糕。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集体研究决定”就法不责众,板子打在“集体”身上,反而不去问责具体个人。

法规

2013年1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情况。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对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行为,则首次明确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负责人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掩饰其个人意志。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明确“集体研究”式渎职是犯罪,有利于提醒主要领导人加强责任意识,要么在其位谋其政,握紧权负好责,要么退其位不负其责。不论是集体研究还是个人决策,主要领导干部都必须承担领导责任,出现问题或差错不能推诿,拿“集体研究”作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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