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

更新时间:2024-04-19 04:29

国家奖学金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设立,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来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级别最高的国家级奖学金。

适用对象

本专科学生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国家奖学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研究生

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为3.5万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定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定为每生每年2万元。

通知称,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奖励标准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硕士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年3万元。

申请条件

本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查科目成绩不低于“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优先;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名额分配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通知规定,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评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每年3月底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5月31日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获得推荐的学生,须在所在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30日前,高等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相关文件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函〔201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9年9月18日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可设立若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单位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教育部公告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各地各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审实施方案,成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合并设立。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教财〔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财政部       

2014年2月21日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放监督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但是很多高校都是要到第二年5月初才发放。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通知要求,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 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设立时间

2002年5月21日: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和教育部在京宣布:2002年起我国将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定额发放给45000名在校大学生,总规模为每年两亿元。2002年9月1日国家奖学金进行首次评选。

国家奖学金每年将定额在全国范围内发放给45000名大学生,其中10000名特别优秀的学生每人每年6000元;35000名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中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由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可按年连续申请。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将适当对重点高校和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倾斜。

2007年05月19日,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5万名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8000元。

据了解,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就提出了要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要求。此通知下发前,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并没有专门设立用于奖励研究生的国家奖学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享受的都是国家普通奖学金。

2012年10月2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 培养质量,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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